此次調整的范圍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的供養(yǎng)親屬。調整后的標準于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通知提出,調整有四個標準: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為確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及時調整、足額落實,自2016年起,河北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進行統(tǒng)一調整。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fā)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通知規(guī)定,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yǎng)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xiàn)所在單位支付。